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张伟国
张伟国律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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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执业证号:13205200810361082
  • 资格证号:
  • 地区:江苏-苏州
  • 手机:13451523011
网站公告

张伟国律师(执业证号:1005061110841)南京大学法学学士执业律师,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。张伟国律师精通法律,通晓法理,具有娴熟的执业技巧和高超的实务处理手段,办案经验丰富,精于处理公司民商事法律纠纷案件和刑事案件,尤其擅长刑事辩护、合同纠纷、交通事故、劳动争议、婚姻继承、损害赔偿等方面的案件。承办案件时依靠严谨地分析能力、灵活地应变能力,能敏锐的捕捉到案件的关键信息,寻找突破口,出庭经验丰富,庭辩风格独树,因此承办的案件均获得较为理想的效果。敬业、博学、高效、稳重、历练的职业态度也赢得当事人的一致赞誉和好评。张律师提供的法务支持有:刑事辩护、合同纠纷、交通事故、劳动争议、婚姻继承、损害赔偿执业理念:受人之托、忠人之事、敬业勤勉、诚实信用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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张伟国律师

专长领域:刑事辩护  房产纠纷  公司法务  婚姻家庭 

电话:13451523011

Email:zhangweiguo9876543@163.com

执业机构:北京市惠诚(苏州)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:13205200810361082

地址:苏州市工业园区金鸡湖大道1355号国际科技园四期A505

律师简介

 

张伟国律师(执业证号码:13205200810361082),40岁,现为北京市惠诚(苏州)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,副主任律师,刑事部主任。南京大学法学专业毕业,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、苏州市律师协会会员、特邀嘉宾律师、苏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特邀律师、姑苏区公益律师服务志愿团成员、高新区工会律师团成员,《找法网》刑事辩护首席推荐律师、《法律快车网》首席推荐律师、《律师110网》推荐律师、《法易网》首席律师、《中顾网》苏州特邀律师、《华律网》首席嘉宾律师,曾于2009年被法易网评为“全国百强律师”称号。

张伟国律师坚决不做“万金油”律师,只做专业律师,因为专业,所以优秀。

    张伟国律师主要从事:刑事辩护、婚姻家庭、公司法律顾问、公司法律风险评估等业务。

承办过的代表性案例:

一、刑事方面

    1、王某故意伤害案:王某在一次打架中将被害人捅死,后本律师从正当防卫的角度辩护,从而使王某仅被量刑14年,公诉人建议量刑是无期徒刑。王某及家属也没有赔偿被害人一分钱。(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)

    2 、曹某、曹某某盗窃案:曹某入室盗窃金额3000余元并偷走受害人的轿车(价值55000元),后由曹某某也参与其中,经本律师仔细研究发现,该案的突破点,最后法院判处曹某五年七个月,曹某某不追究刑事责任。(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)

    3、金某抢劫、抢夺案:金某伙同他人涉嫌抢劫、抢夺,作为金某的辩护人,敏锐地发现控方指控金某抢劫的证据不足。在庭上果断地辩护,认为金某不构成抢劫罪,后法院以抢劫、抢夺数罪并罚,仅判决金某三年七个月。(苏州市工业园区法院) 

    4、丁某盗窃一案:丁某盗窃两万余元,最终通过本律师的成功辩护,寻找出众多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,最后丁某被量刑二年。(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法院)

    5、卢某故意伤害案:卢某因伤害他人构成轻伤,后被网上追逃,从异地押回苏州,后经过本律师的成功运作,在看守所一共不到两个月,即被宣告缓刑。(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)

    6、李某故意伤害案:李某因琐事与他人发生争执,双方互相殴打,导致对方构成轻伤,后本律师通过受伤时间及相关诊疗记录,向法院提出重新鉴定要求。后法院主动调解,李某被量刑五个月拘役。该名被告于2008年正月三十刑满释放。(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)

   7、冯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:冯某在执法中被金某致伤构成伤残六级,作为冯某的代理人,经过大量调查,在金某被抓捕后,果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,将金某的账户200000元进行冻结。后在庭审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,赔偿220000元。(连云港市灌南县人民法院)

   8、花某抢夺案季某抢夺案:花某抢夺台湾同胞,影响比较恶劣,后通过本律师成功辩护,该犯被法院量刑一年两个月。(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)

二、婚姻家庭方面

1、、丁女离婚案:丁女发现某老公有外遇,但苦于无相应证据证明,在第一次离婚中法院判决不准离婚,在第二次起诉前,找到本律师,在本律师进行了细致地工作,丁女顺利取得其有外遇的证据,向法院起诉,要求分割财产并损害赔偿。被告在证据面前,不得不进行让步,同意离婚,在分割财产按6/4分割,补偿丁女5万元。

2、王女离婚案:王女在离婚诉讼中,发现被告将原先双方共同经营的企业资产私自转移,不知去向。本律师及时告知法院,并通过工作,发现其隐匿的财产,法院及时冻结了该财产。后在分割财产中,王女获得相应的财产。

3、张男离婚案:张男与被告在婚后购置了房产,因缺少资金,接受了被告父母的资助款10万元。后因感情不和,起诉到法院,在对房产分割时被告认为,应先归还被告父母的资助款10万元后,再均分,并向法院提供了银行汇款凭证。本律师认为被告父母的资助应视为共同赠与,因当时并未明示该款是给被告一个人的。后法院采纳本律师意见,最后双方调解结案,返还被告父母5万元后均分。

4、武男返还彩礼案:武男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,后在订婚时,武男向被告支付了6万6千元作为彩礼。后被告在准备登记结婚前,提出退婚。但双方对彩礼返还产生分歧,诉至法院。本律师介入后,发现虽支付了彩礼,但并未出具收条的书面证据。本律师向法院提出申请,证人出庭作证,即双方的二个媒人。后法院根据二位证人证言,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。

5、陈女离婚纠纷案:金男与陈女离婚时,在子女抚养上存在分歧,金男认为其儿子金小男不是自己亲生的,既不愿抚养,也不愿承担抚养费。后本律师与陈女商量后,陈女提出亲子鉴定。但金男拒绝鉴定。本律师提出亲子鉴定结果对金男并无不利反而可证实他的清白。然而,金男坚持不愿作鉴定,反证其与金小男存在父子关系的可能性极大。后法院采纳了本律师的意见,依据民诉的证据规则的相关规定,推定金男与金小男存在父子关系,应承担相应的抚养费。

三、公司诉讼方面

1.2011年6月张伟国律师受苏州某有限公司委托,代理其与员赵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,张伟国律师从劳动仲裁阶段代理至二审阶段,.均驳回了赵某的诉讼请求。

2.2014年10月张伟国律师受昆山某台资企业委托,代理其与浙江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。通过张伟国律师的努力,委托人的40余万元货款得到及时清收。

3.2009年8月,张伟国律师受某有限公司委托,代理其与上海某镇政府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。通过律师的努力,该案得以调解结案,系镇土地四十余某使用权仍归委托人所有.达到了委托人的预期目的。

4.2013年2月张伟国律师受苏州某建设有限公司委托,代理其与另一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,为委托人争取160余万元工程款。

5.2008-2009年张伟国律师受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委托,代理其与数十名员工之间劳动合同纠纷一案,最终取得理想的结果,维护了委托人的权益。

6.2012年张伟国律师受某有限公司股东委托,代理其与公司查看财务财簿纠纷,后法院依法支持委托人的全部诉讼请求。

7.2014年张伟国律师受某自然人委托,代理其与原股东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,通过张伟国律师细致研究,提出针对性的策略,终于取得圆满的结果,委托人主张200余万元股权转让款得到人民法院支持。

8.2013年张伟国律师受某股东委托,代理其与公司收购股权纠纷一案,某公司受大股东控制,通过一系列处置财产的决议,委托人为自己利益考虑,并不认可该方案。遂委托律师提起诉讼,要求公司收购委托人股权,后获人民法院依法支持。

9.2014年张伟国律师受某有限公司委托,代理其与另一有限公司之间180余万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,张伟国律师在诉讼之前即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,在该案胜诉后,张伟国律师及时跟进.协调执行法官,使委托人的180余元全部收回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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